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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规处理办法

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中关于“要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,爱护文献资料,对违章或污损、盗窃文献资料者,应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赔偿、以及行政处分等不同处理”的规定,特制定本规定:

(一)损坏图书处理

1、读者借阅图书时,应仔细认真检查所借图书,如发现有污损、破损、缺页、画线等情况时,应立即向工作人员声明,并要求工作人员盖上印记,以明责任。

2、读者污损图书(如划记、影描、批注、卷折、撕页、、开天窗等),根据程度轻重,按下列规定酌情处理:

(1)污损程度轻的,在图书上批注、涂画、圈点等,按该书原价的5060%赔偿污损金。

(2)污损程度较严重,但内容完整,通过修补尚能继续流通的,除支付污损赔偿金外,还须赔偿修补费(按平装5元或精装10元费计)。

(3)污损程度较重,无法修补的,按遗失书刊的规定处理。

(4)对图书进行撕页、开天窗,造成图书不全或无法进行修补者,读者必须作出书面检讨,并按遗失图书规定赔偿。

(5)污损书刊资料,没有造成书刊资料内容残缺的,按该书刊资料价格的20%赔偿修补、装订费。

(6)因污损而造成书刊资料内容残缺不全的,则视作遗失该书刊资料处理。

(二)遗失图书处理

图书馆的书刊是国家财产,是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物质基础,读者应自觉爱护,妥善保管。如有遗失,读者须承担赔偿责任。

1凡遗失图书者,应主动在借期内到图书馆有关部门说明情况,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。如确实无法找回者,应到办证处办理赔书手续。图书遗失后,失者必须在该书实际到期后一个月内来馆办理赔偿手续。逾期除按图书丢失规定赔款外,还需按超期罚款处理。 

2、读者借阅的图书遗失或非人为性严重损坏,在征得图书馆同意后可以赔偿相同版本的图书(出版社、作者、书名相同),并缴纳 5 元材料加工费。如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购到,或人为性严重损坏,则按如下规定予以赔偿:

(1) 遗失书刊资料,属1980年以前出版的(含1980年),按原书刊资料价格的20倍赔偿;

(2) 遗失书刊资料,属1981年至1985年期间出版的(含1981年、1985年),按原书刊资料价格的10倍赔偿。

(3) 遗失书刊资料,属1986年至1990年期间出版的(含1986年、1990年),按原书刊资料价格的5倍赔偿。

(4) 遗失书刊资料,属1991年以后出版的(含1991年),按原书刊资料的原价3倍价格赔偿。

(5) 凡遗失的书刊资料系多卷书、套书中的1卷或1册,赔偿时书价应按整套书价计算,余卷(册)均属图书馆所有。此条适用于上述各条。

(6) 遗失1册期刊,则按该期刊全年价格赔偿,余册属图书馆所有。(如遇期刊为非馆藏核心刊物的,可酌情减半处理。)

(7) 全套书刊遗失其中一册(如一年期刊遗失其中一期,多卷书遗失一卷),应按全套书原价赔偿,余下各卷不给赔偿人。

(8) 遗失工具书,绝版书,珍贵图书,按原价10倍赔偿。

3、若读者在赔偿后一个月内找到了遗失的图书,可持找回的图书和赔偿收据到图书馆还回原书,办理退款手续。

(三)超期处理
    读者必须按期归还所借图书,过期不还者,从到期之日起,按每日每册0.10元计算超期款,超期款用图书停借和以工代罚的形式进行偿还,每册图书超期5日以内的,图书停借相应超期天数;超过5日的,除图书停借相应超期天数外,每5日为单位计为一个工时进行累计相应劳动时间,超期读者在外借室约定的时间里完成认定的劳动工时,即可抵偿超期款。对于超期时间超过一学期以上且未主动归还者,图书馆将告知其所在学院,予以通报批评。

(四)其它违规处理

1、盗窃书刊,每册按定价的10倍罚款,最低罚款不少于30元,并责成其公开检讨;情节严重、态度恶劣者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。

2、使用他人证件借阅者,罚款10元;盗用他人证件借阅者,除没收证件外,令其写出检讨,并予以重罚。

3、不按规定使用代书板者,扣借阅证一个月,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本部门有权不提供借阅服务;损坏或遗失代书板者,赔款10元。

4、在馆内吃零食随地吐痰、乱丢瓜皮、果壳、纸屑、杂物经教育仍屡教不改者罚款5元,在馆内吸烟一次罚款50元。